來源:第一藥店財智
4月29日,國家醫(yī)保局發(fā)布公告,就《基本醫(yī)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公眾可在2020年5月12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共六章35條征求意見,對《藥品目錄》的制定和調整、《藥品目錄》的使用、醫(yī)保用藥的支付、醫(yī)保用藥的管理與監(jiān)督等予以了明確。
其中,第八條提到了十類藥品不納入《藥品目錄》:
(一)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;
(二)含國家珍貴、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;
(三)保健藥品;
(四)乙類OTC藥品;
(五)破壁飲片、精制飲片等對標準飲片進行再次加工的飲片;
(六)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;
(七)主要起增強性功能、治療脫發(fā)、減肥、美容、戒煙、戒酒等作用的藥品;
(八)納入診療項目收費的診斷試劑、檢驗試劑等;
(九)酒制劑、茶制劑,各類果味制劑(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),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(特別規(guī)定情形的除外)等;
(十)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以及其他不符合基本醫(yī)療保險用藥規(guī)定的藥品。
第九條明確了直接調出目錄的條件?!端幤纺夸洝穬鹊乃幤罚邢铝星闆r之一的,經專家評審后,直接調出《藥品目錄》:
(一)被藥品監(jiān)管部門撤銷、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;
(二)被有關部門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的藥品;
(三)被有關部門、機構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;
(四)綜合考慮臨床價值、不良反應、藥物經濟性等因素,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;
(五)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(guī)手段進入《藥品目錄》的藥品;
(六)國家規(guī)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條明確了可以調出目錄的條件?!端幤纺夸洝穬鹊乃幤罚弦韵虑闆r之一的,經專家評審及相應程序后,可以調出《藥品目錄》:
(一)在同治療領域中,價格或費用明顯偏高且沒有合理理由的藥品;
(二)臨床價值不確切,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藥品;
(三)其他不符合安全性、有效性、經濟性等條件的藥品。
根據(jù)第十一條,國家醫(yī)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(tài)調整機制,原則上每年調整1次。